采 矿 权 转 让
办 事 指 南
一、项目名称
采矿权转让登记
二、政策依据
《矿产资源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242号)
三、办事程序
转让申请人提出申请→行政服务大厅→矿山所在地国土资源局签署意见→地矿科初审→分管局长审核→局长签发→行政服务大厅
四、申报材料
(一)申请报告及资料目录
(二)转让申请人:
1、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2、由采矿登记机关出具的转让申请人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及采矿权价款的证明材料
3、由矿产资源补偿征收管理机关出具的有关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情况的证明材料
4、由资源税征收管理机关出具的资源税缴纳情况的证明材料
5、由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采矿权属无争议的证明材料
6、转让申请人和受让人签定的采矿权转让合同(采矿权转让合同一式四份,资料一套,矿山所在地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署的意见)
7、矿区范围图以及地理位置示意图
8、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
9、经评审备案或核查的矿产资源储量结算报告
10、评估报告和评估结果确认文件。若为非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可不附具
11、国有矿山企业转让采矿权时,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转让采矿权的批准文件
12、申请转让的采矿权为再次转让的,应附具原转让审批文件复印件
13、与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协议书及缴存备用金发票复印件
14、提交矿山环境地质保护方案
(三)受让人:
1、矿山企业法人证明文件
2、能满足该项采矿投入的资信证明
3、受让人资质条件的其它证明文件
(四)主管部门要求的其它资料
注: 以上材料除特别注明外,均为原件
五、承诺时限
4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鄂价费字[1992]251号规定:转让登记100元/证
七、报件份数
报市一式三份,报省申请一式四份、资料二套